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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52837804.26元及利息(以52837804.26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逾期交工违约金895万元。 三、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支付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12120.31元及利息(以1912120.31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一、二、三项折抵,折抵后的款项由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四、驳回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01989元,由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55989元,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6000元;案件反诉受理费213361元,由河南卢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8870元,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44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