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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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宇龙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亚东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森茂竹木业限公司、宜兴市宇龙冶金电炉附件厂、***、***、***的银行存款2300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宜兴市宇龙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亚东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江苏森茂竹木业限公司、宜兴市宇龙冶金电炉附件厂、***、***、***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