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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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 |
类型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1023强清1-2号申请人: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清算 |
案号 | - |
案由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法院 | 宝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23强清1-2号 申请人: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10月12日,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19年5月5日,贵院作出(2019)苏1023强清1-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经清算组调查,清算义务人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19日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宝应县安宜工业集中区创业园7、9号厂房,注册资本6200万元人民币,股东为盛江、张王晶(兼监事)、上海凯菱家电有限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45%、5%、50%。因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未向清算组移交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导致清算组无法对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进行清算。本院及清算组已经分别向盛江、张王晶释明不向清算组移交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导致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但盛江、张王晶仍未将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移交给清算组。上海凯菱家电有限公司因下落不明,本院及清算组无法向其释明。 清算组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致使无法清算的,应当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未向清算组移交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在本院及清算组向盛江、张王晶释明后仍然未向清算组移交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资料,致使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故对清算组提出的终结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依法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丁文强 审判员 张明清 审判员 周健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华菁 附:上海凯菱家电扬州有限公司相关信息 1、盛江,男,身份证号码:***,住***。 2、张王晶,女,身份证号码:***,住***。 3、上海凯菱家电有限公司已迁址,下落不明。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