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河北玉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借款本金归还时一同计算偿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