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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雨田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2020)浙0383破9号之二申请人: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新渡街35
案号 -
案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法院 龙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83破9号之二
申请人: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金益楼。
2016年11月1日,苍南县人民法院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申请,作出(2016)浙0327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伏公司)重整一案。2017年11月14日,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表决通过,该院作出(2016)浙0327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金阳光伏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金阳光伏公司破产。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报请,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2020年10月28日,申请人金阳光伏公司以其已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处理自行达成了协议为由,请求本院撤销宣告破产裁定并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2020年10月12日,金阳光伏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意愿并签订和解协议一份。现资金垫付方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将国家税务总局龙港市税务局的清偿款、法院诉讼费和执行费、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等,共计6851121.06元,已汇入管理人帐户。
本院认为:金阳光伏公司已于2020年10月12日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资金垫付方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也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将国家税务总局龙港市税务局的清偿款、法院诉讼费和执行费、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等,共计6851121.06元,汇入管理人帐户,故金阳光伏公司申请裁定认可其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6)浙0327破4号之一民事裁定第二项;
二、认可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与债权人李林聪、国家税务总局龙港市税务局、徐洪坤、雨田集团有限公司、潘成全、潘美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蔡惠民、罗宏熙、蔡正伟、黄增闹、章晓国、吴笑容、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苏守强签订的和解协议;
三、终结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刘崇领

审判员郑丽娜

人民陪审员王晓华

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郑祥宏
附: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
债务人: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59651410P,住***。
法定代表人:金益楼,执行董事。
股东:卢宗勤(公民身份号码:***)、陈养燕(公民身份号码:***)。
债权人:李林聪、国家税务总局龙港市税务局、徐洪坤、雨田集团有限公司、潘成全、潘美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蔡惠民、罗宏熙、蔡正伟、黄增闹、章晓国、吴笑容、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苏守强。
2016年11月1日,苍南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申请温州金阳光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2017年1月18日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温州分所为管理人,后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过重整计划,于2017年11月14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金阳公司破产。2020年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由龙港市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4月28日,龙港市人民法院继续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温州分所担任管理人。
经全体债权人与金阳公司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金阳公司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金阳公司于2010年7月26日成立,住***。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本协议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5800万元,其中卢宗勤出资5220万元,陈养燕出资580万元。
(二)资产情况
金阳公司现有资产主要为位于龙港镇时代大道(章良地段宗地二)地段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厂房,2018年评估价值为71864000元,根据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回函,处置开发可能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1910万元。
(三)无异议债权金额
金阳公司债权包括工程款优先债权1040260元、抵押债权18781819.01元、税收债权2268602.49元(另有滞纳金997219.48)、普通债权135838252.06元(其中原始债权78532657.66元,孳息债权57305594.4元),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准。
二、债务清偿方案
金阳公司股东卢宗勤、陈养燕分别将其各自持有的合计金阳公司100%股权于法院认可本和解协议后三天内,到龙港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变更登记至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具体债务清偿方案如下:
1、金阳公司尚欠苏守强工程债权1040260元,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六个月内由股权变更登记后的金阳公司自行全额清偿。
2、金阳公司尚欠雨田集团有限公司抵押优先债权18781819.01元,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六个月内由股权变更登记后的金阳公司自行全额清偿。
3、金阳公司尚欠国家税务总局龙港市税务局税收债权2268602.49元、滞纳金997219.48元,合计3265821.97元,由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于签订本和解协议次日代金阳公司垫付,款项将转入管理人账户,于法院认可和解协议后一个月内清偿完毕。税收债权在破产期间的滞纳金以及破产期间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由股权变更登记后的金阳公司自行申报并负责清偿。
4、金阳公司尚欠其他普通债权合计135838252.06元,其中原始债权78532657.66元,孳息债权57305594.4元,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六个月内由股权变更登记后的金阳公司按照原始债权的30%一次性清偿即23559797.3元,具体清偿金额:
序号
债权人
原始债权
孳息债权
债权总额
清偿金额
1
李林聪
1900000
2071000
3971000
570000
2
徐洪坤
6400000
6100338.33
12500338.33
1920000
3
雨田集团有限公司
4403280
4364314.04
8767594.04
1320984
4
潘成全、潘美容
9330000
10353900
19683900
2799000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
33551177.66
21432602.2
54983779.86
10065353.3
6
蔡惠民
180000
37166.5
217166.5
54000
7
罗宏熙
1900000
2152000
4052000
570000
8
蔡正伟
1000000
748666.67
1748666.67
300000
9
黄增闹
1000000
1236000
2236000
300000
10
章晓国
4300000
0
4300000
1290000
11
吴笑容
1500000
530000
2030000
450000
12
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
868200
0
868200
260460
13
苏守强
12200000
8279606.66
20479606.66
3660000
合计
78532657.66
23559797.3
5、破产案件诉讼费137519.25元(金额以法院通知书为准),金阳公司尚欠苍南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执行费182373.8元,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执行费214485.68元。上述费用合计534378.73元,由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于签订本和解协议次日代金阳公司垫付,款项将转入管理人账户,于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前由管理人转付。
6、本案破产费用50920.36元和管理人报酬3000000元,由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于签订本和解协议次日代金阳公司垫付,款项将转入管理人账户,于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后一个月内清偿完毕。
三、各方均已知悉并完全理解金阳公司出资、资产、财务状况等信息以及其中的风险与瑕疵,仍同意签订本和解协议,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后果,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已依约支付的款项主张退回。缴费义务人为金阳公司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等欠费及股权过户、税务处罚等费用均由金阳公司自行承担或由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代金阳公司垫付。
四、本协议按期足额履行后,债权人不得再以任何其他事由向金阳公司主张权利,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若未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上述任何未足额受偿的债权人均有权依法就确认债权总额减去已支付部分债权后剩余的债权向金阳公司主张权利。本协议履行完毕前金阳公司不得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任何资产。
五、金阳公司移交的记账凭证、印章等,管理人于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十五日内移交给股权变更登记后的金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将变压器押金69300元退还给案外人温州市中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本协议共四页,卢宗勤、陈养燕、债权人代表雨田集团有限公司、清偿资金垫付方平阳紫来置业有限公司各执一份,提交管理人和法院各备案一份。本协议书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并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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