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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重庆天海电池材料有限公司
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货款413000元;

二、被告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违约金235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6元,减半收取计4058元,由原告重庆江增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负担134元,由被告温州臻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924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经其同意,被告负担部分限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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