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15925元,并向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以应付货款1592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驳回原告唐山曹妃甸诚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