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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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河南明德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宜阳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修车费及施救停车费等共计13709.02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等共计20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评估费用469元,共计619元,由原告***、***、***共同负担受理费、评估费433.3元,其余185.7元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