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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国开新城长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房屋租赁合同》; 二、国开新城长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违约金20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00元,由国开新城长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