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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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其他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43894.35元。 三、被告***、重庆榆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共计6542.2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2元,减半收2856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该费用由被告***转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