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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代为偿还的贷款本息6026007.9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代偿金额475124.85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金额,上述费用计算至代偿金额付清之日止;以代偿金额5550882.96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代偿金额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代偿金额,上述费用计算至代偿金额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 四、被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6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其责任份额与本院已受理的其他关联案件中***就***及其关联人员、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份额之总额以44800000元为限; 五、被告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6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其责任份额与本院已受理的其他关联案件中该公司就***及其关联人员、公司债务所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份额之总额以44800000元为限; 六、被告都江堰市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都江堰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福孝山庄、成都意顺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同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内容向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在被告都江堰市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以其自身财产无法履行本判决上述第六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被告***、***对前述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八、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都房他证他权字第××号(位于都江堰市房屋)、都房他证他权字第××号(位于都江堰市房屋)、都房他证他权字第××号(位于都江堰市房屋)、都房他证他权字第&ti(位于都江堰市房屋s;号(位于都江堰市房屋)、都房他证他权字第&ti(位于都江堰市房屋s;号(位于都江堰市房屋)以及奥迪汽车(车牌号码:(位于都江堰市房屋×××&tim(位于都江堰市房屋:***;车辆品牌:奥迪牌;车辆型号:FV7201T(位于都江堰市房屋号:LFV3A24F973064155,发动机号:075413)享有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不履行本判决内容债务时,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都房他证他权字都房他证他权字第××号、第××号、第××号、第0053983-4第0053983-5号项下的抵押物以及前述奥迪汽车拍卖、变卖的价款数优先受偿; 九、驳回原告都江堰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向原告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83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5138元,由被告***、***、都江堰市惠生康复医院(普通合伙)、都江堰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福孝山庄、成都意顺园林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同济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起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