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金帝业家具厂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的订货合同;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金帝业家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7200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金帝业家具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5800元; 四、驳回原告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负担106.13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金帝业家具厂负担456.37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凤城太平洋神龙增压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6-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