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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 二、被告***、临沂金玉山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临沂金玉山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00元均由被告***、***、临沂金玉山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财富广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提出上诉,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22800元,逾期不预交,则视为撤回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