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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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亚体休闲健身有限公司 洛阳亚体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周山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05民初4252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洛阳亚体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周山路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周山路中泰大厦。 负责人:张科。 被告:洛阳亚体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勤政苑裙楼**。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洛阳亚体休闲健身有限公司周山路分公司、洛阳亚体休闲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康理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冰冰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