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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川01执1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