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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易简广告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80元,被告易简广告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3-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