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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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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郑州华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3743617.75元(陕西辉瑞收取该价款时,应同时出具建筑业专项增值税发票;如未出具,华首宏田、升灿建筑可依照建筑业增值税税率9%扣除税金309106.05元;即支付工程价款3434511.7元);

二、驳回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68元,减半收取38834元,由郑州华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14元,由陕西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620元;保全费5000元,由郑州华首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升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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