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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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祁宁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中美诺优房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中美诺优房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祁宁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4480元及利息(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祁宁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被告郑州中美诺优房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