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7875号 原告:中牟县喜登门门业,经营场所中牟县广惠街办事处后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22MA44K1UW2D。 经营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华、侯占林,北京市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丽、卢娜,河南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喜登门门业(以下简称“喜登门”)诉被告美时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原告喜登门曾在本院(2019)豫0190民初26646号民事案件中提起反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9)豫0190民初2664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美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豫01民终2457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驳回美时公司上诉。生效的判决书已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确认。 驳回原告中牟县喜登门门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中牟县喜登门门业。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冰泉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曼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