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34605.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