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5日、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5日、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四、被告***届期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淀山湖大道199弄21号602室及29、36、45号地下1层车位786室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六、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83.32元,减半收取7,041.66元,由原告上海青浦明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50元,被告***负担6,9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