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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家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18900元,此赔偿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20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169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家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6300元,此赔偿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向原告直接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元,由被告***负担161元、***负担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