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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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1585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400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419元,由被告***负担14元,由原告***负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9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