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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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北郊分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1963.84元【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622.94元[医疗费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医疗费1272.94元、营养费13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43.90元、护理费4795.52元、误工费18850.58元、残疾赔偿金689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9340.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8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