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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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楚雄市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代养猪只损失270头×3967元/头=1071090元。 二、驳回原告楚雄市正邦养殖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26元减半收取12163元,由原告负担5163元,被告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