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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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显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祥泰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显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祥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78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078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0年9月4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7元,减半收取计1228.5元,由杭州显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