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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瑞(唐山)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启瑞(唐山)物流有限公司1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启瑞(唐山)物流有限公司2300元; 三、驳回原告启瑞(唐山)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元,由原告启瑞(唐山)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37元,由被告***负担3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