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支付本金170705.8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6685.5元;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那曲分行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7.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那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