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上海吉纹纺织品有限公司
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兆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济南汤顺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对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吉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111,500元及该债务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的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507.95元,两项合计152,007.95元,在未出资的49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他案中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金额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吉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111,500元及该债务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的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507.95元,两项合计152,007.95元,在未出资的21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他案中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金额应予以扣除);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偿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偿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对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吉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111,500元及该债务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的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507.95元,两项合计152,007.9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0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23
发布日期 2020-01-0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