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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吉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111,500元及该债务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的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507.95元,两项合计152,007.95元,在未出资的49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他案中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金额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对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吉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111,500元及该债务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的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507.95元,两项合计152,007.95元,在未出资的21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在他案中已经承担的补充赔偿金额应予以扣除);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偿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二项偿债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被告***对上海澜卡贸易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海吉纹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111,500元及该债务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23日止的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0,507.95元,两项合计152,007.9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80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