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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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投资集团通化八两宝参业股份有限公司 桓仁宝珑参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投资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已预交),由***、***、***负担525元,由***负担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