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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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元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元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拍摄服务费2,055.50元及差旅费4,604元; 二、被告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元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6,65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上海元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8.03元,由原告上海元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89.75元、被告哈工大机器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