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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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韩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韩超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