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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76600元,并从2019年9月1日起至退还该车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信用贷款利率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