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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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056,806元,电费人民币56,814.88元,水费人民币2,608.32元,合计人民币1,116,229.2元; 二、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押金人民币202,462元; 三、被告上海普天东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人民币913,767.2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86元,减半收取计17,643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