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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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寿区桃林阁大酒店 |
类型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渝0115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广告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5XPRR40L。 经营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长寿区桃林阁大酒店,,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5MA60HXU521。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广告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长寿区桃林阁大酒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5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长寿区桃林阁大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广告经营部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安装制作款13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6426元。2020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广告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长寿区桃林阁大酒店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寿区凤城街道桃花广告经营部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