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城开集团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6,145,789.65元; 二、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6,145,789.65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鉴定费56,565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730元,由原告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58,365元,被告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8,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