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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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开源恒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贵州开源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81民初5392号 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4114225XT。 法定代表人:江弘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邓某某,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开源现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82908B。 法定代表人:黄发宝。 被告:贵州开源恒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根。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原告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贵州清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任敏 人民陪审员冉玉翠 人民陪审员刘翠琴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敏娜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