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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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思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172557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38元,由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