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阳县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xx、孙xx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孙xx、孙xx相当于50000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8-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