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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宝山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上海绿动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长耕内河装卸服务站于2016年3月15日就“上海长耕内河装卸服务站防汛墙码头改建工程”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二、被告上海绿动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宝山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40,823元; 三、被告上海绿动港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140,82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原告上海宝山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自2017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上述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上海宝山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10元,由原告上海宝山海江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84元,由被告上海绿动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2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绿动港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