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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
临沂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临沂市恒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施救费1659元;

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33700元;

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支付原告临沂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施救费4757.5元;

四、驳回原告临沂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临沂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营业部,账号:16×××6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市恒顺运输有限公司负担9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1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2020-4-22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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