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微辰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昆明承汇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谊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昆明承汇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微辰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8509.91元”; 二、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被告昆明承汇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微辰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7541.33元;三、驳回原告昆明微辰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昆明承汇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谊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昆明微辰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昆明微辰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516元,由昆明承汇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77元,由昆明微辰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239元。保全费2020元,由昆明承汇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16元,由昆明承汇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77元,由昆明微辰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2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