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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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聚菁装饰装修监理有限公司 上海启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启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非空启域装修施工合同》于2018年11月17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启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装修工程款40,273.56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启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违约金1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启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减半收取计8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337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启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启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4,88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启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