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市大丰区海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土地承包租金43333.3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大丰港石化新材料产业园管理办公室土地使用费18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187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合计金额527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