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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黔0115民初6466号

原告: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200000760283841,住***。

法定代表人:姜永梅,系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贵州吉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缺席。

被告:贵州客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67721128G,,住***。

法定代表人:邓玉林。

原告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因与被告***、***、贵州客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贵州客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代偿的贷款本金970,000.00元及代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代偿金额970,000.00为基数,自2020年04月01日期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诉讼维权发生的律师费3,000元及后期实现债权金额5%的风险代理律师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贵州客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0年03月31日,原告作为担保人代被告***、***、贵州客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果园支行偿还借款本息970,000.00元。2020年07月0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产生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律师费3,000.00元。

本院认为,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追偿的范围包括代偿款及因代偿产生的损失。诉讼保全申请费、律师费系追偿权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客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970,000.00元及自2020年04月0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止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客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支付原告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因诉讼产生的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00元、律师费3,000.00元,合计8,0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智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8.00元,减半收取6,80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客满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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