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江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陈建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木工人工费6.5万元及资金利息(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人工费付清时止,以未付人工费为基数,按4.15%的年利率进行计算); 二、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被告***、陈建聪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建聪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