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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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302民初4207号 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大汉巨龙家园10栋。 负责人:胡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亮。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湖南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日立案。原告大汉物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大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