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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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领彧展览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803.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0元、误工费17,963元、护理费2,4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600元、伤残赔偿金60,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9元,减半收取计1,509.5元,由被告上海领彧展览有限公司负担1,207元,原告***负担3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