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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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隆安县鑫骏商贸有限公司 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政分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清偿借款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500元; 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云鹰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277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前述规定履行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