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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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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7)苏0982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87580元;

三、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9586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93元,由***负担8155元,由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19元,由***、***负担2719元;鉴定费65000元,由***负担39000元,由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由***、***负担1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3元,由***负担8155元,由盐城市大丰区华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719元,由***、***负担27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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